首先,感谢律师们能在百忙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给我指点迷津.接着上面的话我再作进一步陈述;1,我所办的厂是以村委会的名义所办,因当时除我个人的1.1亩土地,另0.2亩土地属于其它生产队.为了能协调出,故以村委会的名义开办.但村委会没有出一分钱.且安全责任及风险与村委会无关,在办的营业执照上是李村预制厂,法人是我,且定性为个体户.2.我的1.1亩田是当时我用其它的田给我亲戚更换的,早就是我个人的了.3.那些土地都是农用地,当时农村大力鼓励办厂,就给办了.
面对当前形势,我个人认为村委会只是协调了土地,没有担任其厂的责任和风险和管理,且也没有投入一分钱.又有何理由将土地回收.就算是有理由,但1.1亩土地也属于我,应归还于我,没理由投标.再加上我修建的厂房,场地又如何算.请律师们帮忙指引迷津.不甚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