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岳母和别人(鸡场的法人)合伙在1999年办个养鸡场,鸡场建设初期投资20万,鸡场从1999年到2006年因为经营不善陆续欠外债30多万;现在岳母因为身患重病和对鸡场的前景不乐观,岳母和合伙人都想退出来。但是所欠外债无力偿还。在亏损的情况下鸡场对外卖已经不到10万.所借的钱都是类似于高利贷的形势从私人手中借出来的。已经没有偿还能力,这种情况下如果宣布破产,债务是如何清算?我岳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还有子女需要承担什么的责任,在《继承法》中所有的我有些不明白---“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怎么才算继承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