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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年前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是融资得来。按规定需要2人以上投资,因此我用了2名员工的身份证,共3名投资人。由于我是委托其中的一名A员工去办理注册登记的,因此另外一人B对此并不知情。实际上公司事务都是我一人主持,他们从没有过问公司的经营状况。前几个月,由于与B员工产生了矛盾,他要离开公司了,因此,我到工商局进行了投资人的变更,用C代替了A和B(B不知道此事),现在B可能对我提出要分利润和退出投资,我是否可以拒绝他的要求,应为他没有实际出资呢?A员工可以作证出资之事。如果无法证明B是不是投资人,现在我写一张证明,注明B不分配公司利润和不负担公司债务,经B签字后,是否可以说明他不是投资人?(因为他现在要我提供公司的投资人名单,他说是要退出,不想以后承担债务,而我认为他是要分利润)。如果A证明了融资之事,B没有实际出资,那么B是否可以说我们也没有实际出资呢?谢谢!

民事相关
2007-01-22 20:19: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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