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我在2005年3月1日有签订《出国培训合同》。但因公司总部在台湾,培训合同在我签名后就送台湾总部去让总经理签核,但因与总部的另一分公司合同条款不一致,所以至今还未有将其合同文件还回至我手中。合同的时效为2005年3月1日至2007年的3月1日。在此期间,我多次催公司领导应将合同本发一份给我们,但均以总经理未签下来为由而未提供给我们,且均多次说明合同为有效。如此,虽然我没有拿到公司签回的合同本,但事实上我马上就要履行完2年的合同期了,而在合同的条款上说明:我按合同要求履行完后可得到公司在我合同履行期间每月一千元的合同履行补偿金。请问我在没有合同本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给我这份合同的合同履行补偿金吗?如果公司以我未有合同本而拒绝支付合同补偿金时我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吗?我签合同的事实可以有证人证实,而且公司直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否定这份合同。但我肯定的了解在合同即将履行完毕时,公司现在肯定会说2005年3月2日签核的合同不生效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