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07年11月下旬进入公司就职,于08/3/7辞职,期间没有签订合同,交接当天,老板3月份一周的工资拒绝支付给我,说已经在3/6发放工资时给我了,并说日后需要我到来就必须到来,不然劳动手册。。。
1、到手工资是是以现金方式发放,没有工资单和签收单。
2、进公司时老板口头上说结算是1-30号,每月五号发工资,但这个实发有时提前有时晚几天。
3、公司一直以最低基数1478元缴纳三金,实际工资大于这个基数金额。
4、没有签订过合同,虽说现己辞职,我能运用新法下的“不签订合同,自第二个月起双倍支付工资”这个条件嘛?
现已于3/17日去了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只愿意调解劳动手册和周工资的事,至于三金和双倍工资,说是不支持,没有证据证明,因老板现在出差,还没有调解好,我该怎么办???
公司是挂靠在别人公司名义下的,三金也是代缴纳的,统一都以最低基数缴纳,现困于没有证据,就算我想仲裁,也维护不了。但我奇怪,公司同样也没有任何证据,凭什么证明我是最低基数?
我能去仲裁嘛?仲裁维权胜算大不???
今天和残联的人反映了下,残联一句话:证据呢?找劳动局去。一下子很无助失望透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