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民警,2005年8月8日晚,因一起交通事故大庆市公安局一分局长发生矛盾。9月7日,大庆市公安局以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由对我行政拘留七日,我向大庆市政府行政复议,在复议其间,市公安局撤销了对我处罚决定后,于2006年2月14日,对我第二次行政拘留七日,我再次行政复议,最后市政府认定市公安局对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予以撤销.同年6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以欲行政拘留我的违法事实,将我辞退。我向大庆市人事局提出申诉,市人事局于2006年9月10日作出了《申诉处理决定书》,认定市公安局辞退我的决定程序简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条文不当,建议市公安局重新审理此案,在接到处理决定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大庆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17日仍采信原来的证据,适用原来的法律条文,作出维持辞退我的决定,我依法再次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局不予受理,口头建议我到其他部门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