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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原工作和户口所在地是吉林省吉林市,是今年初调入铁四局的,户口同时迁入合肥,2003年我与前妻离婚,离婚前,就当时家中的欠债和住房的处理我的前妻拿出一份书面意见:房子卖掉还债,余下的钱我们平分,我在上面签了字,第二天到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办事人员说我们的协议不符合法律手续,要求通过有关部门仲裁,我的前妻表示不愿意再向后拖时间,要求马上办理离婚手续,于是就表态说:那我们就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住房,工作人员就让我们现场书写了书面协议,签名并按了手印。于是,离婚证书上就写清楚了无共同财产,无共同住房。 但是,2004年10月26日吉林市昌邑区法院起诉庭张文忠法官打来电话说,我的前妻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给她卖房子钱还债后余下部分的一半。我认为,办离婚手续时既然她已和我签了无共同财产、无共同住房协议,现在她已无权再提出这个要求。可是吉林市昌邑区法院起诉庭已受理此案。

涉外纠纷
2004-10-27 2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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