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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荷兰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2006年7月1日有通过中和外服的外企服务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9月公司送我去荷兰,德国培训2周,在培训前后没有再签订培训违约之类的合同或协议.2006年10被派往公司的供应商处越南工作,2006年12月10日我提出辞职,并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知道辞职后停发了工资.我于1月14日回国去公司办理手续,签订了自愿辞职的协议后,公司拿出一个附件,上面写明需要赔偿培训费用1万多块.但在这之前公司并没有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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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6 1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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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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