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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系××银行××分行××县支行正式职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于2006年9月25日撤并,部分资产转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银行××分行的精神。42以下的员工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2岁以下的不包括我去了5人,他们还在做工作要部分人去信用合作联社.42以上的员工在家拿3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待××分行安置。根据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和乙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县支行人员、业务移交协议》的人员移交第2条规定:“甲方移交乙方的8名员工,按调入人员安排,从移交之日起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8名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同时乙方与8名员签订劳动合同”。在2006年9月28日自己只在一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白纸上写了“去信用联社,×××”。××分行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于2006年10月19日来办理××支行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有关事宜,我本人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到目前为止我本人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未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本人于2006年10月1日到××信用联社××分社只是帮别人办了一十七天的业务,和信用合作社也没有办理在此上班的任何手续,也没有领到在此上班的一分钱的报酬,更谈不上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向他们请了两天的病假,我在没有去请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2006年11月7日上报上级主管联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文件》××信联[2006]248号文件中“鉴于×××至今未同原所在单位××银行××分行解除劳动合同,仍存在事实劳动用工关系,同联社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将我本人交回××分行(本文件的内容是对我旷工的处理),可是在二00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竟然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文件》××信联[2006]257号文件,做出了《关于对×××(我)同志除名的决定》的决定(该文件的理由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理>一十八条对我的旷工以达30天)。本人认为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在没有和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做出了极不符合事实的决定,并且还在文件中出现无中生有字句。于二00六年十二月一十四日我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上级主管部门交了申请书(请求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文件》××信联[2006]257号文件)。他们说给我很快答复,可我给他们打了好几次的电话他们说很忙一定给答复.可至今没有任何的反应.我害怕超过我仲裁的时限, 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我向我所在县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上交了申诉书(请求撤销《××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文件》××信联[2006]257号文件)。 律师,您说他们有权除名我吗? 到目前为止××银行××分行也未给我发38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建筑工程
2007-01-17 20:15: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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