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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甲方)出示了一份1999年5月9日执行人(乙方)与被执行方(甲方)的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书上没有甲方的盖章和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而且该合同书上的乙方签名字样不是乙方所签,但这份合同书却在2003年5月15日被公证了,乙方提出异议,甲方向乙方出示了一份乙方2003年5月15日授权甲方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公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授权书,乙方当即表示没有签过这份授权书,而且还表示自己从来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人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公证,请问律师这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公证书是否有效?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在法院一、二审中从未出现,法院一、二审中双方同时提交的是甲方与乙方父母于1999年5月9日签定的地基销售合同(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地基销售合同所卖的是同一块土地)并得到双方和法院的确认,请问律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怎样执行?如果法院要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那么甲方是否构成一地两卖?

继承
2007-01-11 10: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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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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