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女职工,于2004年4月进入公司,公司未曾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约定工资为1500元/月,其间与我司一男员工结婚,今年7月,公司为照顾该员工,让其回家休息;其间发放工资800元/月,社保一直由公司代为缴纳(公司于2006年3月制订了工资制度,规定合同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其中保底800元,考核800元),2006年10月9日该员工产下一女婴,在生育期间,公司一直发放1600元/月的工资,同时其生育津贴5000多元也全额发放给该员工本人.现该员工想回公司上班,公司出于各种考虑,不再打算用该员工,我们该如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如果给予经济补偿,应补多少?如选择仲裁,对公司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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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制定了劳动合同,你们按劳动合同办理既可,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完善的,可以先与公司工会\\\\\\\\员工协商解除,给予该员工每月/每年的工资补偿,当年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并与之签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然后公司出具相关的手续,让其可以办理社保手续.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要提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以给予员工准备时间.
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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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