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柳州市内一家医院的护士,2个月前一次上夜班的时候,丢失了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使用不到两年,购入价6380。这个车是保管在我们医院的存车处,有专人保管的.遗失后我马上报案,并对保管车的单位申请赔偿.按该公司规定,一个月后应解决此事.但一个月后我去那和该公司协商,他们反悔不肯赔偿。后经我们医院领导出面,他们只答应赔600元.保管车时我没有得到保管牌,事实上整个医院职工都没有此牌。他们现在就是觉得我举证难,才肯赔那么少的。但是既然他们肯赔,就是间接承认我丢车这一事实。只赔600元我不能接受。现在我并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可以证明我的车是保管时遗失的,因为一没有牌,二没有看管车的人的笔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