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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6日公司提出辞退我,18日叫我签收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当时我没签收,要求变更为6月24日(因本人有6天年休假未用),公司答应,约好于6月21日去拿,当天,公司临时变卦,叫我签收辞退通知书上面日期变为7月15日,而非6月18日,另外,还叫我签<保密承诺书>,不签,不给我3个月加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此时,我已经收到下家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并答应1周内上岗.后本人申请了仲裁,结果只判公司赔款1个月,理由:我3年9个月期间,前3年3个月是和a公司签的,后6个月是和B公司签的。但a和b其实是2个实体1套班子,老板用a公司的人做b公司的事情,因为b的股份大部分是他自己的,而在a他是小股东,我实际上为同一个老板打了3年9个月的工,应该赔偿4个月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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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03 22:40: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