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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于2004年初跟我姑妈合伙开了家制衣行.因为当时我并没有资金.只有客户.所以开厂所有资金全部都是我姑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都是姑妈的名字.我们之间并没有签定任何协议.只是给她打了张欠条.欠条写明欠她钱.2年内还清.欠条内也未注明借钱做何用处.当时还口头协议利润三七分.现在经营三年了.每年我都是象征性的给了她一定的分红.也还了一定数额的欠款.还有差不多10万没还.现在我跟她提出我不想再经营.但厂内资产跟车都归我所有.欠她钱一年内还她.(车为私家车.但行驶证也是我姑妈的名字).她不肯.于是我于近期制作了份协议出来.协议称厂和车都是我个人所有.只是聘请姑妈为公司法人代表.下面盖了我个人私章和我姑妈个人私章以及单位公章.(姑妈个人私章和单位公章一直都由我保管). 但把协议给了姑妈后才发现自己粗心有漏洞.协议签定日期我写为2004年3月28日.但购车时间却是2004年12月.(协议内已写明车牌号码.). 据我了解到.我姑妈已于近期到中山日报申请私章和单位公章挂失.我想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做..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我有没有必要拿回来自己保存.? ( 我们之间没有签定任何协议. 她手头上有张我写的超过10万的欠条.我实际欠她钱已不足10万.)

刑事行政
2007-01-07 09: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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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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