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定购货合同,乙方向甲方购买50台机器,而后乙方又要求加购一台同样的机器,故甲方将合同修订后盖章给乙方,由于甲方合同拟稿人的粗心,只将机器数量改成了51台,而未将合同金额做出修改,所以合同上显示的金额还是原来50台机器的单价总和,并未将加购的机器的价格计入总价,乙方收到合同后盖章签字,后甲方给乙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此问题,要求乙方支付加购的一台机器的货款,遭到乙方拒绝,乙方称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已经生效,乙方按照合同支付的货款,故不支付加购的一台机器的货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