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陈述:需搞清一个问题,即你所说的“现我养父配偶反诉与我解除养母子关系并返回以前共同给付的生活费。”中的养父配偶是指你最初的养母还是你养父死亡前的最后配偶?如是前者,作为养父母支付养子抚育费是法律应尽的义务,即使在养子成年后继续支付生活费的,那也是亲属间的扶助,视为赠与的一种,况且起诉至法院后还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因此,要你返还法院未必支持。如是后者,首先她与你不存在法律上的养母关系,无所谓解除的问题;其次,她所主张的生活费是你养父在最后一次婚姻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给与的性质是什么?是否有证据证明?这都是法院支持她诉请的待证事实,因此,举证的责任在对方。除非你愿意返还,否则作出否定的答辩就已足以将对方的举证责任推向极限而对你有利了。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