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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和原单位买断工龄,之后社会保险和档案一直寄放在原单位中,2003年至2006年先后在几家单位工作过,但都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续交保险,现在我的保险和档案都转到另一家单位,他要求我提供工作经历证明,也就是让2003年到2006年这几家公司提供离职证明,可他们不提供,而且都在不同的城市,现在单位以此为由,要终止合同,他们的理由是我有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的可能。 请问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还有养老保险可以间断吗?也就说2003至2006年我不补交,从2007年再开始交。   谢谢 

涉外纠纷
2007-01-02 19: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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