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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办公设备公司的职员,于2006.12跟客户签定了《硬件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指定的设备已镜停产了,就建议客户换同一配置不同型号的设备,价格不变(其实更换型号的成本只有多没有少,但是我们没有要求客户再原价上再添加费用)。但是客户坚持要购买合同中所指定的原货,所以我们公司只能说无法执行合同,但对方称将会其诉我们,要我们负违约责任。因签定合同是12月份,而规定送货的时间是签定合同日起10日之内送货,而送货地址在外省市,合同上也没有违约责任如何处理,也没有指定地区审理,只有到期不送货的话有滞纳金,现在还没有到最后期限,我想请问如何处理?

损害赔偿
2006-12-30 11:04: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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