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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6月与漳州市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合同到2006年6月份到期后又与该公司续签了三年合同(2006年6月---2009年6月)现由于我参加了全国成人高考考试需到其它城市去读书,不能履行完第二次签订的合同,现已跟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离职申请在2006年12月4日书面提交),所在部门于2006年12月27日已经同意我离职,但在公理离职手继时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跟我提出需赔偿三个月工资。

证券投资
2006-12-30 13:54: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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