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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父亲从村办企业“渭河牛奶厂”调任“渭河面粉厂”副厂长。在1996年期间,共有四笔业务款项未能收回,总计113600元整。其中最大的一笔价值9万余元的业务,当时部分手续由王厂长(时任渭河面粉厂正厂长)交由我父亲经办(我父亲当时写了一张出库白条),事后该客户恶意欠款。渭河面粉随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渭河面粉厂)胜诉,但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所以货款至今未清。其余三笔业务款都是由于此种原因未能收回。而当时,渭河面粉厂、姬家殿村委会也从未提出或规定过任何正式或非正式处理或处罚此事的当事人及经办人的通知、告示及文件等。1998年间,因渭河面粉厂被收购,我父亲此后一直闲居在家。渭河面粉厂尚欠我父亲在职时一年多工资人民币3000余元及其利息(而当时厂里已无力支付员工工资)。 因此,当事隔8年后,也就是2004年间,姬家殿村委会以此事为由,拒付政府的补偿占用耕地款8000元整给我父亲。同时,拒付我祖父、祖母、母亲、我本人的占用耕地补偿款各8000元整。(因为此占用耕地补偿款款项是以人口为基本单位进行给付而并非以户为单位计算,2004年时补偿款为8000元/人)合计4万元人民币。截止至2006年6月份,耕地占用补偿款已累计为11000元/人。时至今日,又快三载,仍是一拖再拖!

继承
2006-12-26 20:02: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