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用的权限,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拥有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据此,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