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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6年9月中旬,在三房东那里接租了一间40平方米的商铺,并付给三房东转租费5万元,商铺的所有者是本地的一家大型公司,办理接租手续时,得到了该公司主管该商铺的物管部门签字盖章,我也向该物管部门交纳了保证金。 由于三房东的租房合同期是在2007年4月到期,合同上也明确写明:到期时我有优先租赁权,而且物管的负责人也说到时我能续租,只是租金会上涨,我也考虑到该公司在当地的声誉很好,所以我就没有要求与物管部门另签合同期限。 但在11月中旬时,我忽然收到物管部门的书面通知:说我租赁的商铺已“出售”,在我的合同到期后(2007年4月9日),商铺的租赁就不由他们负责,也不告诉我“出售”给了谁。 几天后,我从其它途径了解到:该房“出售”给了我商铺隔壁的商家,他是想把我的商铺与他现在经营的商铺连通,以扩大经营场地;同时,我也了解到,所谓的‘新房东’与公司一位高级主管的关系很好,可能并没有购买我租的商铺,只是想以这种手段赶走我。以达到他扩大经营场地的目的。

损害赔偿
2006-12-29 18: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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