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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律师的指教! 想再和您交流一下,是这样的,我不服仲裁委未经查实就认定我的工资,而被告没有提供举证全部工资单;仲裁时确认过解除合同时间是10月份的;仲裁开庭时,被诉人拿出一张自行增加了“7-12月份的提成及工资”的“支付证明”,其实这是一张7月份给我提成的支付证明,原来只写着“支付收回郭子的货款的10%提成¥1200元”。这张单可以证明当初约定的提成比列吗?

其它综合
2006-12-24 23:52: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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