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1、2004年12月14日我经人介绍进入**空调唐山分公司做配件核算员,因工作态度及业绩较好,公司于2005年3月8日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豁然在同年的9月30日,唐山分公司的主任无任何合理理由豁然通知我被公司辞退了。 2、05年10月27日经向公司领导反映无果后,向路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路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06年4月3日开庭,当庭售后主任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说明我影响公司声誉或工作业绩太差等答辩事项的有利证据,仅有一公司的业务出庭做证(且我与此人分属两个部门,平时无任何业务往来,并且此人来公司时间太晚,我与他并不熟悉)称我与同事相处不好影响工作。 4、06年4月20日路北仲裁委员会出据仲裁结果:劳动合同解除,被诉人赔偿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05年9月30日至06年劳动合同解除间的保险等损失不予支持。

涉外纠纷
2006-06-02 14:25: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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