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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公司去年4月跟我签了一份到去年12月31号的劳动合同,但试用期为3个月。由于公司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当时没太在意这个问题。结果年底公司不跟我续约,因此我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多出来的两个月的试用期少发的工资。另外我要求公司补发老板用显然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胡乱打分扣除的我的绩效工资。已经拿到公司的应诉书,说我关于工资的请求已经过了60天时效,绩效考核方面说老板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自然有权利给非直属的下级打分。 咨询问题 我现在的问题是,我想将劳动争议时间定在公司提出不续约的时间,因为那个时候明确了我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一共只有不到1年,导致试用期长度的争议出现。如果仲裁庭不支持,我想要求根据我已经经历了3个月试用期的事实,认定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该在3年以上,补偿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不知道这样是否会得到支持。 关于绩效考核,公司提供了一份我上网的浏览记录,说我在工作时间浏览无关网页,但我认为这个跟我的绩效考核无任何关系,并且绩效考核里明确说明应当由我的直接上司进行考核,老板对我考核属于越级,我不知道这样来辩论是否会得到支持。 希望能够得到大家帮助。

劳动纠纷
2011-08-12 21:48:5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可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 根据试用期无法倒推出合同期
    最多只能说试用期违法

    绩效考核若公司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文本 则对你非常不利!

    有问题可以再在线咨询
    QQ:78979643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 请看下列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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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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