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
本人2006年进入**实业有限公司,进厂时签了合同,合同上说一个月上26天制,一天8小时,580元的底薪,可是实际上厂里工资却是这样算的:535元的底薪,300元的岗位津贴,一月上26天,一天上12小时,一个月上够312小时算满勤,之后的算加班。我每个月只休两天假,到月底却只能领到900元。(厂里和我们虽然签了合同,但后来我们才知道那份合同不合法,只有一份,已上交人事部。)
7月份深圳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而8月份我也过了试用期,厂里也相应做了调整,一个月700元的底薪,280元的岗位津贴,一个月上26天,一天上12小时,一个月上够上312小时算满勤,之后的算加班,如果一个月只上312小时,就只能领980元的基本工资,到现在已是12月份了。我每个月只休两天假,到月底也只能领1100元。
后来厂里有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10月份劳动站有人来调查,11月16日,在劳动部门的压力下,厂里和我们签了一式两份的正规合同,按一个月22天制,一天8小里,底薪700元的标准工时制执行。可是厂里还是按980元上312小时算满勤的标准来执行!
我现在还在上班,而厂里也没有为我们买过社保。我手上只有每个月的上班工时表,厂牌,工资是打在银行卡上的,厂里不发工资单,请问我只有这些资料,我现在知道这是一种无故克扣加班费的情况。我应怎么做,才能要回我的合法利益,怎样才能使我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又应该怎么算?万分感谢!十分紧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