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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是基本工资1000元。但公司给我算加班费是按700元的基数给我算的,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我能要回中间的差额吗?另外我辞职的时候交了辞职单,部门主管说我把工作交接完就可以走了,我就把工作交接完了,写了份移交清单拿给接手人、部门主管签完字,我复印了一份留底。然后就拿着由部门主管签名的辞职单到人事那里签名,退还了工具,问人事我们可以走了吗?她说可以了,我们就走了,这样算不算解除了劳动合同?他们有权以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以旷工处理吗?

合同纠纷
2010-04-22 14: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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