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先生于7月底在宁波市医院外科看病时,F医生开具了抗生素药,要求连服1月再复查,当时没有说明此类药很多人过敏。服用此药20天后,身上出现红疹,以为日晒所致,未在意,8月20日左右出现恶心、乏力,开始停药。8月25日左右红疹蔓延全身成片,伴有高烧。去医院,F医生才说有很多人过敏,还要避免紫外线,但认为药疹不会这么严重,还会高烧。本院皮肤科虽认为是药物过敏性皮疹,但发烧待查,输液治疗。但高烧逐日加剧,红疹不退,身体浮肿。更换医院经过门诊、住院后确诊为抗生素引起的药物过敏伴药物肝损害。此次过敏引起了全身落叶式退皮,手掌脚掌的皮肤象手套袜套一样脱落,脾肿大、全身感染。治疗了两月余。直至现在,还留有过敏性结膜炎、甲沟炎、脱发、体质下降的后遗症。治疗期间,医疗费用1万元左右,加上看病两月损失的工资,交通,陪护、营养将近2万余元。身体上、精神上也遭受了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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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件事情比较麻烦,主要是医院当时只是给你们开了一周的药,但用完后,你们没有再次到该医院来,而是自己凭着医生的口头医嘱到别的地方抓的药,这样就无法证明你先生的病情是由于该医院的治疗引起的,因果关系很难证明.口头说的东西也没有凭据,效力很弱,不足以证实你先生的损害是该医院造成的.但你可以主张一下,试一试,比较好.因为你先生毕竟是在该医院治疗的,他们和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代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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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