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在2006年12月28号离婚,当时所有财产均已按协议书分割清楚,最近得知几年前父母曾用我和丈夫的名字购买了单位的一个旧店面,房产证上我是所有人,他是共有人,但我和他都不知情。
请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店面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未列入离婚协议该如何划分?他是否还具有共有资格?或是离婚后共有资格自动取消?如果我要把房产证上他的名字消掉的话,应该如何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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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是以登记为准的,既然有对方名字的话,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要去掉对方名字只能在对方同意情况下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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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的丈夫不知情,他自己也认同的话,赠与应当不成立 。目前要看你丈夫的态度,否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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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旧店面属于你们之间的共同财产,你父母曾用你和你丈夫的名字购买属于一种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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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