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2岁的女儿判给了男方,判决女方每月探视女儿一次接送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由女方负责接送,男方坚持不执行只是让女方看女儿,还每次要骂人,女方不得以要求法院执行,现在女儿3周岁法官说小孩小要女方暂时在居委会探视女儿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女方同意调解但坚持以后还是要带女儿出来探视,法官说先试一次,可是男方还是每次都是将孩子抱在手上让女方看,不让母女接触,而且在居委会没有人帮女方说话,男的更加嚣张,女方越想越后悔不该同意在居委会在男方的监视下探视女儿,应该单独和女儿在一起,所以再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