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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2岁的女儿判给了男方,判决女方每月探视女儿一次接送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由女方负责接送,男方坚持不执行只是让女方看女儿,还每次要骂人,女方不得以要求法院执行,法官却说已经给女方看过女儿,就是探视过了,不需要执行也没有办法执行,请教女方该怎么办?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成了废纸,真的没有办法执行吗?现在法官说小孩小要女方暂时在居委会探视女儿时间为早上9:00--下午15:00,女方同意调解但坚持以后还是要带女儿出来探视,法官说先试一次,请教律师,如果对法院的调解反悔了,还是要按判决将女儿接出来,可否再要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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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30 22:06: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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