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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5年向区级人民法院诉讼朋友借款未还,获胜诉,朋友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期间朋友将财产转移,虽然在中级法院我也最终获胜诉,却导致无法追讨。执行庭出具的原因为: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暂未查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物,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 法官表示如我们找到朋友的可追还财物,就可向法院申请执行。鉴于此事距今十年有余,请问:

公司企业
2006-12-04 17: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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