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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别人给我盖一座民用住宅,作为发包方甲,我与承包方乙签定了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但是乙又把工程分包给了第三人丙,丙为实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我与丙联系比较方便,就将一部分工程款大约三万直接交给了丙,丙也开了收据。但现在乙跟丙有反悔意图,说因为当初我与乙签定的合同并没有提到丙的名字,所以这三万是无效的,只有直接交给乙才有效。

公司企业
2006-12-04 15:4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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