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这家单位工作时间: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底,他们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只是签了一份内部合同,和一份钱物交接协议,我离职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1550)被扣在那里,他们说是因为我的工作中失误,导致一家合作方的款子(1640)收不回来,根据所签的内部合同和钱物交接协议规定,我还要赔偿他们的损失.我想问下,这样的内部合同,和钱物交接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如果我想拿回我的工资,劳动仲裁会受理这种情况的案子吗?希望能早点知道答案,谢谢各位的帮忙!

劳动纠纷
2008-02-28 20:37: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