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营机构。1999年10月,我们在财政部指定的经销商北京华夏证券分期购买“998“记账式国债若干万元。 2005年12月16日我们被告知购买的国债已被华夏证券公司非法挪用。
我们没有和华夏证券及上交所签定任何理财协议或理财委托,我们也不曾得到财政部给予的3.3%利息之外的任何一分一厘的利益,这家公司是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的国债质押并由接手的中信建投移库。
现在,华夏证券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席位已经被注销,中信建投接替了他在上海证交所的席位。
华夏证券公司由北京市政府组织进行行政清算已经两年多了,现在该由谁来付给我们购买的国债本息,我们的权益怎样能够得到保护?
2年来,我们变卖办公场所,筹借外债,拖欠员工工资,现在已陷入了万难的境地。我们作为弱小的民营机构,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我们的权益怎样能够得到保护?
非常感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