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是企业的一名高级工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单位的如下行为是否合法?
(1)我在单位有住房一套,购买时间大概已有8年左右了,住房改革后产权归我,但单位到现在还不发产权证,而且单位的所有职工的产权证都未发放,据说是怕职工离职,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2)后来,单位又进行集资盖新房,并交齐了费用,条件是把原住房(即上面提到的房子)交回,其实这样算起来,集资房的价格与当地的商品房价格差不多,新房也是有产权证(目前未发),但是在职工与单位集资盖房的协议上,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职工从单位离职,该集资房将被单位收回,我在单位工作了将近16年,为企业作出了较大贡献,请问这种规定合法吗?收回房子是否侵害我的权益?
谢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