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1年7月就职于一家重庆公司驻广州办事处,2001年8月签订一年合同,但合同并不为正规合同,未享受过社保,医保与住房公积金等待福.2004年年底该重庆公司破产,由股东在广州新成立一间销售公司,重庆公司破损时本人未得到任何赔偿.2005年5月广州新销售公司接收本人并提升为该公司正式原员,享受各方面待遇.其间,该公司法人代表经过三次变更,到2006年11月公司被其它公司收购,并解散员工,解散时本人发现已有身孕2个月,请问:本人可以享爱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包括之前旧公司的连续工龄)及BB到1周岁前的生活补贴吗?还可以追讨之前旧重庆公司的社保及隹房公积金吗?以上赔偿怎样计算?但该公司在赔偿政策中并未提到以上赔偿问题,只提出赔偿广州新公司成立后一年一个月(两年)的经济赔偿,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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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已破产的公司的工龄不能算,除非新的公司与已破产的公司存在债权债务承接关系。由于新的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了,因此,你可以向收购你公司的公司要求支付你在新的公司劳动期间的有关福利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同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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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