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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1年7月就职于一家重庆公司驻广州办事处,2001年8月签订一年合同,但合同并不为正规合同,未享受过社保,医保与住房公积金等待福.2004年年底该重庆公司破产,由股东在广州新成立一间销售公司,重庆公司破损时本人未得到任何赔偿.2005年5月广州新销售公司接收本人并提升为该公司正式原员,享受各方面待遇.其间,该公司法人代表经过三次变更,到2006年11月公司被其它公司收购,并解散员工,解散时本人发现已有身孕2个月,请问:本人可以享爱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包括之前旧公司的连续工龄)及BB到1周岁前的生活补贴吗?还可以追讨之前旧重庆公司的社保及隹房公积金吗?以上赔偿怎样计算?但该公司在赔偿政策中并未提到以上赔偿问题,只提出赔偿广州新公司成立后一年一个月(两年)的经济赔偿,这样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06-11-29 10: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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