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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12年11月开始协商一家外资公司在上海成立自己的办事处,当时约定工资为8k,直接收现金。因为公司尚未成立,所以五险一金无法缴纳。当时这家公司承诺3-6个内公司可以成立。后来2013年5月24日,公司成立,拿到营业执照,因为注册资本金一直没有打入,所以也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已9月份,公司决定与本人确立劳动合同,并声称个人部分的五险一金将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缴纳个税之后还剩6k,比之前的工资还少,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另外,从公司拿到营业执照到目前工作的这段时间,可以让公司补齐这几个月的社保基金吗?另外,还有年假以及公司奖金方面,法律的规定如何?

合同纠纷
2013-08-22 1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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