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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10月24号和别人一起去县城把一个人的家砸了,把人打了,轻微伤,不严重,当天晚上被公安机关逮捕,我们一家始终不知道,这个月的21号才知道,还是别人告诉我们家的,我去公安机关了解了一下情况,才知道上个月逮捕以后,就被送至到了市看守所,到今天为止,已经一个多月了,请问一下,逮捕之后,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而我们知道这个事之后,还差三天就一个月了,还是经别人告诉才知道的,要不然我们到现在还不知道有这个事,请问公安机关对这个案件有没有责任???这个月的24号,这个案件已经上报,经打听,我弟弟好像要被判劳改一年六个月...... 我这个月的21号知道之后,去逮捕他的当地派出所了解了一下情况,公安机关的答复是:我弟弟做的这个案子,不属于入室抢劫,只是把人家的东西砸了,人打了,属于寻衅滋事,我弟弟今年刚好年满18周岁,请问这类案件的定义是什么???我有没有权利对这个案件进行上诉???

其它综合
2006-11-27 15:00: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