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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 我是成武县人民医院的一名普通职工,我在2000年1月19日由本单位财务科在成武县建行新大街储蓄所代存入5489.19(我当年的小额储蓄)。单位发的存折,是定活两便的。当时,因为我用不着这笔存款,没有支取,随后由于存款利率下调,至今这笔存款没有提取。但在今年7月8日,我持本存款折到该储蓄所提款时,却被告知这笔款已在2000年1月25日被挂失,在1月22日被支取。查看2000年《储蓄挂失登记薄》却没有我的登记,签名。我又到成武县建行查问此事,他们提供了一份挂失申请单,该申请单上有我的身份证号码和我单位公章及姓名,但并非我本人填写的,建行说是他们工作人员填的。可又说签名是我的,而签名的字体,明显不是我的笔迹。协商未果。我到成武县经侦大队报案,当时他们作了笔录,几天后,我去询问此事,他们说无法侦察,不能立案。无奈之下,我又到县法院起诉,法庭调查后要求建行做笔迹鉴定,但建行拒绝鉴定,却出示了一份经侦大队的证明,该证明上说,建行已就此事控告我涉嫌诈骗,公安局经侦大队已于7月15日立案侦察。根据这份证明,法院说等公安局侦察结束后才能判决。至今已4个多月,我到公安局询问,他们答复是还在侦察中,什么时候侦察结束没有确切的时间。这意味着什么?他们50年结束不了,法院50年不判,我的存款就50年没有结果吗?据我了解,建行和经侦大队是关系单位,他们是故意压着不让法院判决。

婚姻家庭
2004-11-25 10:59: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的问题已阅
    你的个案在实际生活中应该讲是正常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对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涉嫌刑事犯罪的无论是法院移送还是当事人举报、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中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完毕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这里面需注意一个问题,人民法院是否接到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通知书。如没有,那人民法院的中止是不对的。
    你所述案情中,谈到在挂失申请单上有你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和单位公章,不知你对单位公章是如何加盖的是否进行了落实?
    另:这笔存款在2000年1月25日被挂失,1月22日被支取,时间上是否正确?
    我国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多长时间内破案《即结案》没有时间上的规定,只有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后的时间上有限制。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你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法律意思上讲要有法院审理后方能定案;民事服从刑事这是法律原则;公安机关立案后什么时间结案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建议你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清事实及早结案,以便恢复你民事案件的审理。你还可以通过当地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以使你的权益得以维护。
    以上是我的个人意见,如有不妥,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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