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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两间店铺分别出租给甲和乙,今年3月31日,店面合同到期时我提出甲和乙所经营的项目较脏,不想再租给他们了,后来甲就将项目改成文具店,乙也说有意整改(但至今未改)。从4月份起至今我在没有签新合同的情况下每月将租金各提了一百元,一直收租至今(我觉得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合同法中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今年10月27日,我单方面决定向社会发布了招标公告将这两间店铺公开招标,但要求来投标的项目要干净整洁,直至截止日期甲乙两人均没来报名参加投标。现在、经投标已产生新的租赁人,于是我就在06年11月17日以书面通知甲乙二人在7日内搬出店面,否则就停水停电,他们二人均表示不搬,也拒不签收书面通知书,请问我下一步该怎样做呢?(如果走诉讼程序需要花多少时间、金钱?)

公司企业
2006-11-30 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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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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