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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号我租了一间房子,(是合租人转租给我的,租金:600元/月),我由于工作原因要离开杭州,想退掉房子,是不是需要做出赔偿。我们之间填写了一份协议,说明了一季一付房租,押金为600元,但在协议书上他填写错了租房日期,(本应该是:租期从2006年11月15日起到2007年2月15止,他写成:租期从2006年11月15日起到2006年2月15止)请问这份协议书有效吗?如果我要求退房,最低损失是多少?谢谢你

经济相关
2006-11-19 10:53: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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