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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被告患有“癔症”, 经治不愈, 隐瞒了事实。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05年10月份经介绍人相识,同年1月9日登记结婚 1月15 日举行婚礼, 婚后无子女。原、 被告婚礼后第三天, 被告即提出与原告离婚, 并自2006 年3 月26 日起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原告因与被告无法正常生活,无夫妻感情可言,于2006年8 月16 日向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9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结婚彩礼10800 元。 被告狡辩称是婚后被告因原告打电话导致被告精神异常, 要求原告给被告看好病后决定是否离婚。 对于结婚彩礼是农村风俗, 不同意返还。 原告庭后向法院提出向山东精神卫生中心调查取证的申请(原告打听得之)。法院决定10 月26 日再次开庭,此次审理查明被告婚前即2005年3月份至同年11月份频繁治疗,经查明是“癔症”经治不愈,隐瞒事实。 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但因结婚彩礼属民间习俗,原告未能提供因赠与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明,应归被告婚前个人财产, 不同意返还。当时未能提供证据是因原告不懂法律程序,错过举证期限造成的。 原告认为法院判决彩礼过于草率。 因为过错方在于被告,事实是被告婚前患有“癔症”,婚后未治愈, 不计一切后果,不顾原告感受就结婚。更可笑的是婚后第三天就提出与原告离婚,给原告带来麻烦和损失,用一名话形容是“陪了夫人又折兵”。 而被告思想不正, 不因隐瞒病情并给原告造成损失而羞愧,反而污赖原告。过错在于被告隐瞒事实,针对这起不合法的婚姻最大的受害者是原告。 根据此案事实分析彩礼判决过于草率,没有估计因被告根源过错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虽说男女结婚,男方赠与女方彩礼是民间习俗, 但前提是保证双方正常, 能共同生活。被告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愿, 过错在于被告, 《婚姻法》明确规定分割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针对这起案子, 彩礼全部判给被告与情与法都不公平。

涉外纠纷
2006-11-24 09:1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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