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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黑体][color=#DC143C][/color][/face]我下午5点接孩子,孩子跟着我后边走,当走到非信号交通路时(没有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分界线),我和孩子都在右侧正常行走。这时我和孩子横穿路面向左转,一辆摩托撞倒我女儿,至使脚部需做植皮手术。现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了,我向 律师讲述一下: 1.机动车驾驶员属无证驾驶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47条第2款 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45条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判我们负次要责任. 我查过上海市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无证在非信号路面驾驶应负完全责任.请问曾律师,在我们山东是否也适用这条?如果按您的经验,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判定?

交通事故
2004-08-08 21:1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楼上所说法条正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