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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新化人.20006年1月1日被广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聘请为工程总监,派驻陕西商界高速公路SDN6合同段项目部,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资金的监督。 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不含个人所得税)。但到达项目部后,我被项目部安排任桥梁工程师,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下文免去了我的工程总监职务,我即提出辞职。现在我已取得了项目部的工作鉴定、考勤表、工资结算表,我的工作亦已移交(有证明),但项目部以无钱不由,不给我发放工资。(说明:该公司所有骋请人员的工资都是由项目部发放。)

刑事案件
2006-11-14 13:51: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可在六十日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内,向用人单位中人集团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单位拖欠你的工资,属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你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应按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出勤率计算.是否在单位出具的工资结算表上签字,如对工资结算无异议,则可直接以此为依据并加上未付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作为计算结果.
    如何具体应对,这是仲裁庭审中的应对技巧问题,现无法祥细解答,只能告知一原则法则:单位反诉要求你赔偿损失,则要看其反诉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需要为你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请致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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