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这个案子的关心
1关于我们翻建的情况是这样的:这些房屋本来就是简易棚,92年时由于房子漏水墙面裂缝,当时对很多地方进行了修补(如果不修补可能会造成部分顶部掉落,墙面的开裂,终会影响人生安全);98年我结婚,我将房子扩建,而原告有争议那间房子的顶面和墙壁的一半均被拆除,而原告起诉我们时已是03年了。
2关于被告的几份证据是这样的:第一有原86年时房管所副所的一张批条(此批条只说明将现有争议的20平方米其中一间房屋钥匙交于原告,而并没有确定此房就是给原告的)。第二,有一份原告与我父亲的协议(协议要求将走廊的过道拆除,为了方便原告的出入);第三,03年原告找到了原房管所副所(现已退休)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当年是将20平方米两间房子补偿给原告的;第四,原告在二审期间又出具了新证据,一份由原工程队长证明了当时这两间房是分配给原告的;另一份由原告找到了现房管所出词证明两间房子产权是房管所,其使用权是原告,并加盖房管所公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