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06年6月与被告人一起合伙做生意,因被告方个人原因要求我退出,所以被告方与2006年7月6日提出散伙.
当时我投入资金为7000元人民币,和被告人协商后,被告人同意与我签署一张10000元的借条,借条上写清了8月24日为还款最后期限,如到期不还,则追加被告方违约金2000元.
再被告方未还款的情况下,本人与2006年11月2日向街法院立案并上诉.被告方出示两名证人证明我与被告是合伙做生意,(但没有确切的证据,只是听说过我们两个人是一起做生意.)而被告也不承认这张借条,法院也不承认这张借条,说我的立案都错了,被告确实没有找我借现金10000元,借条不生效,我立案是\\\\\\\"民事借贷关系\\\\\\\",法院说我应该从新立案为\\\\\\\"合伙关系\\\\\\\",再打官司.最后法院民事调解,由被告分别与2007年2月1日和2007年4月1日总计还款4000元,另外加上上诉费用530,原告与被告各负责一半,及被告257元,被告与2007年4月1日总计还款4257元.
本人与2006年11月7日到法院在调解书上签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