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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课间,一初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园内行走,不慎自己摔伤,右臂骨折,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该生属于在学校没有任何不当情况下的自伤行为,学校无法律责任。该生未办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因学校集体办理时该生带了钱发现交的人不多,又带回家,几天后,当学生把钱带来交给班主任时,集体办理结束,班主任在事发前两天已经通知学生未能参保,但因手头没有零钱未将钱退回,此班主任失误之一;事发时,班主任正准备给任教的另一个班级上课,又不知学生伤情,故委托班级中的一名学生将伤者送到村卫生所,卫生所判断为骨折,受伤学生被其本村村民用摩托车带回家,其父母连夜带孩子到后村卫生院做了手术,班主任未能将学生受伤一事及时通报家长,未能及时汇报学校领导,此班主任失误之二。现在学生正在住院治疗,学生家长三番五次到学校找说法,扬言将学生抬到学校,并要求学校结算医药费,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投资
2006-11-06 10: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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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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