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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夏正蓉,性别:女, 年龄:49岁, 家庭住址:渝中区大坪下肖家湾225号,通讯地址:南岸经开区桃源路118,邮政编码:40060,联系电话:13908312735。 被告:重庆龙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3号13楼第5号房,通讯地址:南岸经开区桃源路118,邮政编码:40060,法定代表人:夏正文,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134***********。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3年10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配合原告办理该房产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该房产归还给原告使用。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损失100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3年10月24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沙区覃家岗正街58-77号的龙寰世纪小区B幢B单元的负二层,房号分别为2-3、36、38-39、42-44的非住宅(实为车库),建筑面积为316.22平方米,总价为65.6万元,经沙区房产交易所对该房产进行了合同登记。2004年1月8日,原告向中国银行沙区支行申请到了五成十年按揭贷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于2004年4月30日将该房交原告后,并没有按规定在180天内将该房产权办到原告名下。 在购房时,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该房交原告后,再由被告将该房产返租回去,并由被告为原告支付该房产在银行的贷款月供款,作为租金。被告在交房后一段时间内能按照双方约定,每月按时为原告缴纳该房产在银行的贷款月供款。但从二00五年十月至今,被告因涉及其它经济纠纷的原因,一直未按约定履行为被告交付银行按揭月供款,致使原告在按揭的银行违约,被银行起诉。造成原告无辜担负迟延履行金以及执行费10000元。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自愿协商并签字同意,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并且,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交付了房屋,原告也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关证据: 1、经沙区房交所备案的购房合同 2、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书 4、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被告为原告支付银行按揭月供的收据。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夏正蓉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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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2 17:18: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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