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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8日我与一房产中介还有房产卖主倪艳签订了交易合同,但是房产证上不是倪艳的名字,只有其男友魏飞。合同签订时倪提供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原件,还有魏的身份证复印件。倪亲口承认受魏的全权委托并许诺在11月会拿到魏的委托公证书全权办理过户。中介也说这样签的合同有效。所以未在合同上注明过户的起至时间。我交付了1万的定金和3900圆的中介费。但是在29日的时候倪以合同没有确切过户时间为由通知我们要半年後在卖房,如果我们不愿意等可以和平解约。当日我们3方会面谈了这个问题,如果解约中介费由卖方承担,退还定金。但是卖方不同意承担中介费于是又继续维持原合同,但是要半年後提供公证书和过户。于是我们3方又签订了原合同的补充条款:1.卖方保证在2007.5.1之前提供公证书并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中介保证在2006.6.1之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3.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房价10%的违约金。所有合同上卖方的签字都是“魏飞(倪艳代)”的字样。全过程魏没有到场,我们也没有联系到他。现在土地证在中介保管,房产证在卖方。我想知道倪艳签订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可能涉嫌欺诈?

涉外纠纷
2006-10-31 09: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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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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